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46號
- 上訴人
-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姚念林律師
- 被上訴人
- 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雲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46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