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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訴人
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被上訴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 (以下同)60 萬元本息。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429,000元本息。

㈢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DVD及VCD共42,522片,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對其不利部分上訴。查就DVD及VCD部分,本件兩造合意以每片150 元計算,則就上開第㈢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82,800 元(42,552片×150元=6,382,800元),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10,411,800 元(計算式:60萬+3,429,000+6,382,800=10,411,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5,544元,上訴人僅繳61,354元,尚應補繳94,1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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