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88號
- 上訴人
- 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簡宏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55,544元,上訴人僅繳61,354元,尚應補繳94,190 元。經本院於98年8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月21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277 頁)。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