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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46號

上訴人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律師
被上訴人
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4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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