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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訴人
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被上訴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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