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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訴人
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被上訴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55,544元,上訴人僅繳61,354元,尚應補繳94,190 元。經本院於98年8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月21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277 頁)。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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