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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5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騰耀陳姿岑周舒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5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夢享家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陳姿岑、法官周舒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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