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夢享家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祝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陳姿岑、法官周舒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