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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上海海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上訴人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參加人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