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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

上訴人
威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威剛實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威剛實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10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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