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3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60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相對人以其為被告訴請給付損害賠償之事件即96年度訴字第466號(下稱本件訴訟程序)審理中為抵銷之抗辯,且其前已另案對相對人提起返還借款訴訟(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81號),原法院以該債權抵銷是否可採須以返還借款訴訟事件判決結果為斷,因而裁定命在上開返還借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返還借款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判決確定,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乃裁定撤銷前已停止之本件訴訟程序,揆諸首開規定,即無不合。抗告論旨雖以:伊已就上開返還借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云云,惟提起再審之訴並無阻卻確定之效力,難謂原訴訟程序尚未終結,抗告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