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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敬修吳青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梅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上字第10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遵期提出理由書狀,並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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