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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69號

上訴人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浩工程有限公司、寬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正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萬204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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