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甲○○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9月9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 420號確定判
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新台幣(以下同)1,650,0
00元(參照同法第466條第3項、司法院91年1月29日(九一)院廳民
一字第03075號函),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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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