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 上訴人
- 捷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陳泳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家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揚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裕雄
- 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 8號2樓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支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支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