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11號
- 上訴人
- 江人參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江國星
- 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江金鎮
- 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盧淑婉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許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