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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上訴人
捷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陳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家宇律師
被上訴人
揚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裕雄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8號2樓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支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