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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韓金秀段景榕周煙平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

抗告人
王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抗告人王淑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一00年二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一00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抗告人不服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因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已於一00年三月九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而脫離羈押之狀態,有其出入監紀錄表可查,是其本件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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