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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

再抗告人
譚龍雄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譚龍雄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