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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等聲請再為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李欣樺原名李貴香.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聲請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李欣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為審理,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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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等聲請再為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