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李欣樺原名李貴香.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聲請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李欣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為審理,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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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等聲請再為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