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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洪曉能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明人
藍黃玉美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黃政灝等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藍黃玉美因自訴黃政灝、黃裕源、黃教枝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