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 聲明人
- 邱德修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邱德修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再抗告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邱德修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再抗告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