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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周煙平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聲明人
邱德修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邱德修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再抗告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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