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 聲明人
- 趙福龍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趙福龍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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