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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妨害性自主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訴人
莊 弘 一
選任辯護人
方 文 賢律師
上訴人
涂林淑美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理由欄二之㈠所記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

理由

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理由欄二之㈠將「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第二編」漏載,因不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四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性自主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