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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石木欽段景榕洪兆隆黃仁松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明人
趙福龍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趙福龍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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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