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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示送達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賴忠星蘇振堂吳燦張惠立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被上訴人
王又曾 原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被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四日一0二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對王又曾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王又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