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莊 弘 一
- 選任辯護人
- 方 文 賢律師
- 上訴人
- 涂林淑美
- 選任辯護人
- 陳清白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理由欄二之㈠所記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
理由
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理由欄二之㈠將「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第二編」漏載,因不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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