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 聲明人
- 張富雄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富雄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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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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