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 聲明人
- 黃金聖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金聖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金聖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