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 聲明人
- 謝俊明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四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俊明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檢附實體理由及卷證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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