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 抗告人
- 張鴻裕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九八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張鴻裕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