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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世淙吳三龍洪于智呂丹玉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抗告人
張鴻裕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九八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張鴻裕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黃 瑞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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