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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3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何菁莪段景榕張智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03號

抗告人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67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呂學全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抗告人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