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03號
- 抗告人
-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67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呂學全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抗告人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