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2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2號
- 聲明人
- 黃怡碩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怡碩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2號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怡碩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