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立華彭幸鳴黃斯偉何菁莪李錦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號

聲明人
林作英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執助字第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若因被告不服原審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審法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諭知「上訴駁回」確定之有罪判決,因對原審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林作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判決後,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有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錦 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