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7號
- 聲明人
- 張鴻裕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9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395 號),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鴻裕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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