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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7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于智楊智勝陳宏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7號

聲明人
張鴻裕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9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395 號),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鴻裕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宏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