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1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16號
- 再抗告人
- 張鴻寶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1 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鴻寶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竟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