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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16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勤純林立華黃斯偉莊松泉鄧振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16號

再抗告人
張鴻寶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1 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鴻寶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竟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鄧 振 球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1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