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

妨害自由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吳燦何信慶朱瑞娟高玉舜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

上訴人
廖晨向

      廖郁安

      劉書驛

      蘇晏緯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528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106年度偵字第5136、5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已否敘述理由,須視其真正有無理由斷定之,若僅有一、二空言(如對原判決實難甘服、實屬冤抑等等),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上訴人乙○○、甲○○、丙○○因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等於聲明上訴狀均泛稱對原判決理由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請容後補陳等語。其等空言不服,難認已敘述理由。丁○○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丁○○就所犯共同對黃意文恐嚇取財部分之上訴,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惟迄今逾期已久,其4 人於本院未判決前仍均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之上訴皆不合法,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