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8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李何鳳琴
上列聲明人因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0日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附字第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何鳳琴因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駁回其上訴之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附字第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主張被上訴人莊萬皇應賠償其遭詐騙所受損害及利息云云,而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