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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8號

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郭毓洲沈揚仁王敏慧蔡憲德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8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李何鳳琴

上列聲明人因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0日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附字第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何鳳琴因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駁回其上訴之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附字第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主張被上訴人莊萬皇應賠償其遭詐騙所受損害及利息云云,而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