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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1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沈揚仁蔡廣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1號

聲明人
丁德凱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8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丁德凱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上述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依法已告確定,竟具狀聲明不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