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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39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張永宏江翠萍

抗告人
樊祖燁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樊祖燁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3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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