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回復原狀及停止執行暨上訴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許辰舟楊力進

再抗告人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回復原狀及停止執行暨上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7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件再抗告人蕭銘均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回復原狀及停止執行暨上訴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回復原狀及停止執行暨上訴再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