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許辰舟楊力進

再抗告人
張仁韋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仁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