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
- 再抗告人
- 張仁韋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仁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仁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