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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立華莊松泉李麗珠陳如玲王敏慧

抗告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郭靜文
被告
廖慕儒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廖慕儒前因犯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07號判決論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1781罪及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犯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合計應執行之刑期不可謂輕微。又於原審法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89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期間出境至菲律賓,多次未能遵期到庭,堪認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確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被告於該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惟該案經原審法院審理終結後,於114年3月27日宣判,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部分之科刑判決,改諭知被告該部分無罪,至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4罪部分,亦經撤銷改判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無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動機,再審酌被告經論處之罪並非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佐以其工作之需求及家庭重心居於國內之考量,權衡本案後續可能之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與被告遷徙、行動自由之人權,參酌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期限之規定,當無再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而准其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等旨,固非無見。

二、惟按限制出境、出海,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又限制出境、出海乃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並非在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該負擔罪責與是否應科處刑罰之問題,依卷內證據,倘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滯留不歸之可能性存在,自足以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是被告是否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以及限制出境、出海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核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自有依法認定裁量,並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斟酌認定之職權。原裁定既謂前因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07號判決就其所涉加重詐欺及洗錢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非屬輕微,且其於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期間出境至菲律賓而多次未能遵期到庭,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予限制出境、出海。雖原審法院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部分之科刑判決,改諭知無罪,有罪部分亦得易科罰金。惟本案尚未確定,抗告人已表示依卷內資料及本件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所示,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首腦之一,表面上以經營汽車買賣為業,實則經營跨境詐欺集團,為出資者之一,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有原裁定所是認被告於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期間滯外不歸之情形,被告之請求解除限制出境聲請書亦自陳國外有住居所及工作(見原審卷第4頁),則其是否於判決結果不如其主觀預期時,更有滯外不歸之能力?為確保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是否確無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原裁定以原審判決僅量處被告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且被告已繳清所積欠之稅款,即認其無逃亡之虞而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就被告經判處重刑部分尚未確定,且有滯外不歸之能力,何以無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未為斟酌說明,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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