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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57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瑞斌林英志黃潔茹高文崇朱瑞娟

抗告人
鍾宏明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鍾宏明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5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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