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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瑞斌朱瑞娟高文崇陳芃宇吳冠霆

再抗告人
賴騰達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賴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已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21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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