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23號
- 抗告人
- 洪瑞瞬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洪瑞瞬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抗字第2223號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洪瑞瞬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