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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670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梁宏哲劉方慈游士珺鄭富城楊力進

再抗告人
王亮勛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2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王亮勛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670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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