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17號
- 再抗告人
- 賴騰達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賴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已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