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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23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宋松璟何俏美汪梅芬

抗告人
洪瑞瞬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洪瑞瞬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22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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