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9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英勇高玉舜林怡秀楊皓清楊智勝

抗告人
曾偉倫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曾偉倫因犯加重詐欺等罪,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曾偉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加重詐欺等罪所處之刑,合併之刑期僅為有期徒刑19年10月,與他案動輒達數十年有別。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違反比例原則之違誤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又個案裁量之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執為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之論據 。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294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