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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9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勤純劉興浪黃斯偉黃潔茹蔡廣昇

再抗告人
吳宗仰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宗仰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蔡廣昇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9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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