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9號
- 再抗告人
- 吳宗仰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宗仰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抗字第599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宗仰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